第四章,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第二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对投入运营。含初期运营阶段、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进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每3,5年组织开展一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间安全评估规范开展。第二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决定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线网各运营单位 线网各运营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准备材料,第二十四条。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运营情况和安全评估工作需要.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涉及的系统功能核验和系统联动测试相关项目进行复测,并说明复测项目和内容的必要性,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采信运营单位在评估周期内开展测试的结果或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但应当符合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规定的测试要求.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按照问题导向,通过查阅资料,人员问询,旁站检查、专项检测等方式。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体安全运行情况开展全面评估、并对网络化运营,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开展重点评估。若线网未达到网络化运营规模、重点评估的网络化运营部分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线网达到网络化运营规模是指线网有4条及以上投入运营的线路,且线路关联形成网格状。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专家意见。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期限与建议措施.并明确相关线路,设施设备是否需要开展针对性安全评估或实施更新改造。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基本格式见附件3,第二十七条、对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运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计划和措施 整改完成的情况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复核确认,第二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在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 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评估情况 并将评估报告报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