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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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