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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