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 是指来源于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条例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膜,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工程物资,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物质.本条例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措施,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支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专业合作社或者行业协会,农产品生产经营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