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农产品经营第二十三条、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畜禽屠宰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仓储单位等应当承担下列管理责任、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和经营管理档案 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二。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冷藏设施。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 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四 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五。与进入市场经营农产品的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六。发现市场内经营禁止销售的农产品。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者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 专卖店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应当持有所经营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产地来源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并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 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合格证明等内容。农民自种自养自销少量农产品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 农药 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五 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