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律师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诚信档案和信息公示平台.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情况和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第三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一 未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执业情况.或者报送的备案。执业情况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完成核查和验证工作.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十一,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 十二,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十三。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十四,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十五,违反中国证监会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谈话决定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监管谈话 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进行监管谈话.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对监管谈话的内容作出书面记录、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