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诚信档案和信息公示平台,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情况和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场所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 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 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 第三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报送执业情况、或者报送的备案、执业情况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三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七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完成核查和验证工作、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 十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十一.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十二.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十三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十四,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十五.违反中国证监会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谈话决定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监管谈话,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进行监管谈话.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对监管谈话的内容作出书面记录,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第三十六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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