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诚信档案和信息公示平台 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情况和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场所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 第三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执业情况,或者报送的备案.执业情况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四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完成核查和验证工作,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十一、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十二。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十三、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十四,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 十五.违反中国证监会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谈话决定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时间 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监管谈话。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进行监管谈话 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并对监管谈话的内容作出书面记录,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 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第三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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