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诚信档案和信息公示平台。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情况和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 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第三十三条。律师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条 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执业情况,或者报送的备案、执业情况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六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完成核查和验证工作,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十一,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 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十二.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十三.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 十四。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十五 违反中国证监会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谈话决定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监管谈话.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进行监管谈话、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并对监管谈话的内容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第三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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