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律师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诚信档案和信息公示平台、记载律师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情况和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 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第三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执业情况、或者报送的备案,执业情况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执行风险控制制度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 补充 或者履行报告义务,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 保存工作底稿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完成核查和验证工作,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十一,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十二,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十三。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十四。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十五,违反中国证监会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谈话决定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监管谈话、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进行监管谈话,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并对监管谈话的内容作出书面记录,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第三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