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 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诚信档案和信息公示平台、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情况和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 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第三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条 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执业情况.或者报送的备案,执业情况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三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 保存工作底稿。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完成核查和验证工作,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九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十.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十一 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十二 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十三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 十四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十五,违反中国证监会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谈话决定的 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监管谈话 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进行监管谈话.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对监管谈话的内容作出书面记录。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的问题、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第三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