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期间。律师或者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该律师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并明确提示可能的法律后果,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建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料库,诚信档案和信息公示平台、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情况和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有疑义的 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第三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报送执业情况、或者报送的备案,执业情况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委托人予以纠正 补充,或者履行报告义务,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完成核查和验证工作。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律意见中作出说明、九,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讨论复核法律意见,十 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十一。法律意见的依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法律分析有明显失误.十二,法律意见的结论不明确或者与核查和验证的结果不对应.十三 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不符合规定内容或者格式,十四.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存在严重文字错误等文书质量问题、十五.违反中国证监会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谈话决定的 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 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监管谈话,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进行监管谈话,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对监管谈话的内容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的问题 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水平.第三十六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