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风险控制制度。覆盖证券法律业务的立项.利益冲突审查.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管理 核查和验证工作、法律意见复核.工作底稿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和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一 明确利益冲突审查的具体要求,建立贯穿执业全流程的审查机制 确保执业中不存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明确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管理的具体要求 建立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禁止泄露、利用内幕信息 未公开信息、三,明确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买卖证券的要求 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禁止的情形,四、明确廉洁从业的要求。加强对执业人员的管理 不得在执业过程中谋求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者承担风险控制职能的内部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负责证券法律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当将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 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 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具体事项和方式、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 对其予以适当调整、第十五条,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六条,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但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律师从上述机构抄录 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后。可以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但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注意义务并加以说明,未取得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方可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第十七条 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作出判断的、应当直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意见.第十八条。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 委托人应当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材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委托人拒不纠正,补充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接受委托。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方面履行报告义务。第十九条.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 形成真实完整 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委托结束后60日内完成工作底稿归档工作 并妥善保存 工作底稿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自业务委托结束之日起算、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指派律师进行有关的核查和验证工作.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只能从事相关的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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