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意见第二十二条。法律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的明确结论性意见.是委托人.投资者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法律意见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在核查和验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 第二十三条。法律意见书应当列明相关材料 事实 具体核查和验证结果.国家有关规定和结论性意见 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 等含糊措辞。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中予以说明 并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其风险 一、委托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二.事实不清楚 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委托人情况,三、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四,律师已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而委托人未予纠正 补充。五 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六、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 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第二十六条、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 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2名以上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第二十七条,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具体内容和格式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按规定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后 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律师发现需要补充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