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任职资格许可程序第一百九十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境外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财务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专业子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金融租赁公司境外专业子公司申请核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金融租赁公司向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公司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其法人机构向分公司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 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核准.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第一百九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境内分支机构设立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按照该机构开业的许可程序一并受理 审查并决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以及在同质同类机构间,同类性质平级调动职务.平级兼任.或改任.兼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任职机构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