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第一百零七条.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设立驻华代表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二,是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三.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四、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首席代表、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一百零八条,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应由其母公司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 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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