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机构终止第一节。法人机构终止第一百五十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法定事由.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应当申请解散。第一百五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解散。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一百五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 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并获得批准,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该机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破产,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拟破产,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