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机构终止第一节,法人机构终止第一百五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 其他法定事由,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应当申请解散,第一百五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解散.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并获得批准,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该机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应当申请破产的。第一百五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破产 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 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拟破产 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