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机构终止第一节.法人机构终止第一百五十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 股东会议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法定事由,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应当申请解散,第一百五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解散、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并获得批准.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该机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第一百五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破产 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拟破产。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