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机构终止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第一百五十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散.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应当申请解散,第一百五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解散。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并获得批准,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该机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第一百五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破产,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拟破产,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