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机构终止第一节,法人机构终止第一百五十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 股东会议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 其他法定事由.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应当申请解散、第一百五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解散、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 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一百五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并获得批准.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该机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应当申请破产的,第一百五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破产。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拟破产.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