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机构终止第一节.法人机构终止第一百五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法定事由,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应当申请解散。第一百五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解散,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 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解散,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一百五十二条.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并获得批准,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发现该机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第一百五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破产、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申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拟破产,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