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以决策,咨询职能为主、采用二级架构 下设发展策略委员会,法定图则委员会和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行使相关的审议或审批职能,市规划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处理日常事务,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由公务委员和非公务委员组成。公务委员实行部门席位制度.由市政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组成.部门席位分为常设席位和机动席位,机动席位在参加会议时享有与常设席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非公务委员由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的议事形式以会议为主。分为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市政府授权,行使规划审议或审批权 其主要职责是、1,审议市,区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草案,2 审批市级重大专项规划。3 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及运行规则的修订,4,听取各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5。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以及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由29名委员组成。其中公务委员14名,非公务委员15名。公务委员设常设席位委员9名 其中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相关市领导担任.其他常设席位委员包括市政府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代表.机动席位委员包括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代表,第八条、发展策略委员会主要审批和审议综合性。体系性 统筹性规划,其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市,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草案。2,审议市级专项规划 3 审批轨道交通详细规划。4,审批区级重大专项规划、5、审议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及优化调整方案,6,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九条。发展策略委员会公务委员设常设席位委员9名 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市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 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其他常设席位委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代表,机动席位委员包括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代表,非公务委员30名、由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第十条.法定图则委员会主要审批和审议有关城市开发建设的详细规划、其主要职责包括、1,审批法定图则和法定图则局部修改事项,2,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局部修改事项,3.审批土地整备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旧住宅区更新改造规划,4 审议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城市公共服务 交通市政基础设施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研究。5,审议基本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方案 6 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十一条.法定图则委员会公务委员设常设席位委员10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分管领导和轮值的相关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常设席位委员包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2名.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和市。区、住房建设等部门的代表 机动席位委员包括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代表。审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议题 机动席位委员应包括深圳市国家安全局的代表.非公务委员35名。由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 第十二条、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主要审议涉及海洋。林业。农业空间和有关城市自然保护,空间品质提升的规划设计方案.其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大项目建筑设计方案、2,审批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3。审议生态单元规划,农业单元规划。海域详细规划和海岛规划、4 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第十三条。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公务委员设常设席位委员6名 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其他常设席位委员包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2名 生态环境。住房建设等部门的代表,机动席位委员包括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代表。非公务委员25名 由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