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员第十七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有关会议并具有表决权.2。参加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非公务委员的推荐权,4、对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第十八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不得利用委员身份谋取私利.2 遵守相关保密及回避要求,3 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4.支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市规划委员会的声誉,第十九条,非公务委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热心深圳城市发展和规划建设事业 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一。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长期在深圳居住 工作。2,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和较强的议事能力。3、身体健康 年龄原则上应在65岁以下。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可放宽至70岁.二。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居住证,2,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并具有可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 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第二十条、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的推选程序.1、秘书处制定推选方案、公开发布推选通知、2,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公务委员,2名以上现任非公务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书面推荐、现职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3.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拟订初选名单。经审查后 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公示,4,委员候选人名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 由市政府聘任并公布,第二十一条、非公务委员聘期五年、原则上可续聘一次.第二十二条、非公务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由秘书处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秘书处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