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员第十七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有关会议并具有表决权,2,参加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非公务委员的推荐权 4。对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八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得利用委员身份谋取私利、2、遵守相关保密及回避要求 3。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4,支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市规划委员会的声誉,第十九条、非公务委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热心深圳城市发展和规划建设事业.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一.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长期在深圳居住.工作,2,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和较强的议事能力、3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在65岁以下,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可放宽至70岁.二 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居住证,2 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并具有可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第二十条,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的推选程序,1、秘书处制定推选方案,公开发布推选通知,2 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公务委员 2名以上现任非公务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书面推荐,现职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3、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拟订初选名单 经审查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公示、4,委员候选人名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聘任并公布。第二十一条,非公务委员聘期五年,原则上可续聘一次,第二十二条.非公务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由秘书处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秘书处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