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员第十七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有关会议并具有表决权,2。参加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非公务委员的推荐权。4,对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第十八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得利用委员身份谋取私利。2。遵守相关保密及回避要求。3,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4。支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市规划委员会的声誉.第十九条,非公务委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热心深圳城市发展和规划建设事业、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一。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 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长期在深圳居住 工作 2 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和较强的议事能力 3,身体健康 年龄原则上应在65岁以下。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可放宽至70岁 二、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居住证,2.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并具有可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第二十条。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的推选程序 1 秘书处制定推选方案.公开发布推选通知,2 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公务委员 2名以上现任非公务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书面推荐.现职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3。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拟订初选名单,经审查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公示。4,委员候选人名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聘任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非公务委员聘期五年.原则上可续聘一次。第二十二条.非公务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由秘书处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秘书处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