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委员第十七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有关会议并具有表决权。2,参加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非公务委员的推荐权 4.对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第十八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得利用委员身份谋取私利 2、遵守相关保密及回避要求、3.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4、支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市规划委员会的声誉,第十九条。非公务委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热心深圳城市发展和规划建设事业、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一 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长期在深圳居住、工作,2,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公信力和较强的议事能力.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在65岁以下 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可放宽至70岁、二。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居住证 2 身体健康 年龄在65岁以下并具有可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第二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的推选程序 1、秘书处制定推选方案、公开发布推选通知、2。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公务委员.2名以上现任非公务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书面推荐,现职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 3。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拟订初选名单,经审查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公示、4、委员候选人名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聘任并公布、第二十一条 非公务委员聘期五年。原则上可续聘一次,第二十二条,非公务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由秘书处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主任 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秘书处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