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委员第十七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有关会议并具有表决权、2.参加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非公务委员的推荐权、4,对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批评 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第十八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得利用委员身份谋取私利,2,遵守相关保密及回避要求、3 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4 支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市规划委员会的声誉 第十九条。非公务委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热心深圳城市发展和规划建设事业、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一、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长期在深圳居住,工作,2.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和较强的议事能力。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在65岁以下 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可放宽至70岁,二,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 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居住证.2,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并具有可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 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第二十条,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的推选程序、1。秘书处制定推选方案,公开发布推选通知,2。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公务委员,2名以上现任非公务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书面推荐.现职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3、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拟订初选名单、经审查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公示。4,委员候选人名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聘任并公布。第二十一条.非公务委员聘期五年、原则上可续聘一次、第二十二条、非公务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由秘书处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主任 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秘书处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