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委员第十七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有关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2.参加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非公务委员的推荐权,4 对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第十八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廉洁自律 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得利用委员身份谋取私利,2、遵守相关保密及回避要求 3,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4 支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市规划委员会的声誉,第十九条.非公务委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热心深圳城市发展和规划建设事业、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一。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长期在深圳居住,工作.2,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公信力和较强的议事能力、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在65岁以下。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可放宽至70岁.二,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居住证.2 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并具有可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第二十条,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的推选程序,1,秘书处制定推选方案。公开发布推选通知、2、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 由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公务委员,2名以上现任非公务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书面推荐,现职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3,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拟订初选名单,经审查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公示,4,委员候选人名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聘任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非公务委员聘期五年。原则上可续聘一次。第二十二条,非公务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由秘书处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主任 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 并由秘书处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