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委员第十七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有关会议并具有表决权.2 参加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非公务委员的推荐权,4、对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第十八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得利用委员身份谋取私利.2,遵守相关保密及回避要求.3,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4 支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市规划委员会的声誉,第十九条,非公务委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热心深圳城市发展和规划建设事业,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一 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长期在深圳居住、工作 2,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和较强的议事能力。3.身体健康 年龄原则上应在65岁以下.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可放宽至70岁 二、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 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居住证 2、身体健康 年龄在65岁以下并具有可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第二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的推选程序。1.秘书处制定推选方案。公开发布推选通知,2.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公务委员,2名以上现任非公务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书面推荐,现职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3、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拟订初选名单 经审查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公示.4、委员候选人名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聘任并公布、第二十一条,非公务委员聘期五年。原则上可续聘一次 第二十二条,非公务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由秘书处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秘书处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