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委员第十七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有关会议并具有表决权,2,参加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非公务委员的推荐权,4,对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批评 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第十八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廉洁自律,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得利用委员身份谋取私利,2 遵守相关保密及回避要求,3。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4 支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维护市规划委员会的声誉,第十九条.非公务委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热心深圳城市发展和规划建设事业.积极维护公共利益,一 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长期在深圳居住。工作,2。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公信力和较强的议事能力,3.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在65岁以下,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可放宽至70岁。二,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任职资格,1,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居住证、2,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并具有可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第二十条,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非公务委员的推选程序 1,秘书处制定推选方案、公开发布推选通知、2.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公务委员、2名以上现任非公务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书面推荐,现职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同意 3 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并进行资格审查.拟订初选名单,经审查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公示,4,委员候选人名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聘任并公布.第二十一条。非公务委员聘期五年.原则上可续聘一次,第二十二条,非公务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由秘书处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主任 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 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秘书处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