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主任或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每次会议的参加人数不少于15名 其中非公务委员不得少于8名。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通过,第二十四条,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其余常设席位公务委员及与会议议题相关的机动席位公务委员应当参加 非公务委员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和数量 由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并发出邀请,每次参会的非公务委员人数应超过公务委员人数。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必须获得到会委员的2。3以上通过,第二十五条,会议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列席.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向委员介绍议题的相关情况,解答委员提问,第二十六条。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众旁听、或以电视 网络直播等多种媒体形式公开.第二十七条,会议坚持回避原则,非公务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单位与会议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秘书处申请回避,第二十八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提出申请,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第二十九条.专业委员会会议由相关市职能部门。各区政府提出申请.并拟定需参会的机动席位公务委员。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由秘书处统筹安排会议。秘书处根据公务委员参会席位数邀请非公务委员.并发送会议通知 发放会议材料。受邀的非公务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向秘书处说明原因。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要求.会议方可召开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在表决时不得弃权、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须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第三十一条,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报会议召集人签发.第三十二条,会议资料及传阅文件属政府内部文件.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交回秘书处,有关会议资料的查询,由秘书处负责统一处理。第三十三条,经市规划委员会或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各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该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