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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秘书处第十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分管领导担任,第十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各项会议的组织工作。2、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和有关规则、细则的起草工作 3、负责办理非公务委员的推选,聘任。解聘和增补等工作,4,联系和服务市规划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委员。协助非公务委员履职,5、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秘书处通过加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提升市规划委员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规划委员会工作的公正 规范 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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