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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罚没票据的管理第十一条 执法机关执行罚没处罚。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或者认可并登记备案的罚没票据,凭证,禁止使用其他收据,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保管制度、并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执法机关罚没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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