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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罚没票据的管理第十一条、执法机关执行罚没处罚,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或者认可并登记备案的罚没票据.凭证,禁止使用其他收据。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 保管制度。并严格管理,堵塞漏洞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 审计部门应当对执法机关罚没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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