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执法机关没收,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 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 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 船艇 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 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 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证券业务的金融、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兑现、二,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 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五 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 植物 按法律 法规规定处理,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七,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 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八、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第十八条,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 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