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 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 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执法机关没收 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 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 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 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证券业务的金融、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 兑现,二。金.银 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七 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第十八条、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 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审计 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