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没收,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 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 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 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 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证券业务的金融.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兑现 二,金 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 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 进行定向拍卖。四 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 五.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 植物、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 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七。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第十八条,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 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 私分.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 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