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 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执法机关没收 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容易损毁 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 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 股票等有价证券 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证券业务的金融、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兑现 二、金、银 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 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 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七.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 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第十八条、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 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 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