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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 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没收。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 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 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权利人不明确的 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 证券业务的金融.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 兑现,二、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 古玩,文物 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七、武器弹药 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八 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第十八条,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 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 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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