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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执法机关没收,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 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 本票,支票等 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证券业务的金融 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兑现 二。金 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 植物,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七、武器弹药 易燃易爆物品 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八,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八条、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 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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