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执法机关没收,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 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 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 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 证券业务的金融,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兑现,二 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 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 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 易变商品 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 五 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 植物.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七 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 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八 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第十八条。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