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 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没收,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 载明财物的名称 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 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 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 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证券业务的金融 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兑现.二,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 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 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七 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八,假冒伪劣商品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第十八条,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 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