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 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执法机关没收 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 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 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 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 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 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 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 证券业务的金融 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 兑现,二,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 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 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 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七.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第十八条。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 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