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执法机关没收.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 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 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 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金银 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证券业务的金融,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兑现。二,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七、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第十八条,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 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