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执法机关没收,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 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 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 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金银 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证券业务的金融,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兑现.二、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 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 五 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按法律 法规规定处理,六、大宗商品 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七.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八。假冒伪劣商品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九 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八条。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