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没收 扣押 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 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 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 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 外汇。证券业务的金融,证券机构予以收购 兑换,兑现。二 金 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 五 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七,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 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八、假冒伪劣商品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八条、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审计 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