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 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 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执法机关没收,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 规格 数量和完好程度等 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 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 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 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 电子产品等物品 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 支票等 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 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 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证券业务的金融.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兑现 二,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 可以拍卖处理。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 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七,武器弹药 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八.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第十八条。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审计 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