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执法机关没收、扣押 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查封的财物时 当事人应凭单验收 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 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 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 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 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证券业务的金融,证券机构予以收购 兑换。兑现,二、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 文物.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 七 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 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八,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第十八条、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 私分 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