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设立罚没收入财务帐册.建立罚没收入的保管、交接和结算对帐制度,罚没收入的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并在地方财政决算中予以反映。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没收 扣押,查封财物时应制作清单,载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退还扣押 查封的财物时,当事人应凭单验收。扣押财物丢失、损坏的,执法机关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 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 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第十七条,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金银、外币以及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由专管或者专营金银、外汇,证券业务的金融 证券机构予以收购.兑换,兑现,二,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古玩.文物、经专门管理部门鉴定估价后.应当由国家收藏的,交有关部门收藏 无收藏价值的、可以拍卖处理。三.烟草专卖品和其他专营商品,进行定向拍卖 四。粮油和鲜活等易腐,易变商品,委托所在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集贸市场出售或者拍卖,五,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六 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等,由有经营权的机构拍卖或者收购 七,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由收缴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八,假冒伪劣商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八条 拍卖物品应当经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后拍卖 严禁任何机关和个人采取调换,私分,压价,内部选购等手段处理罚没物品.财政,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对罚没物品的拍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 第十九条。罚没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