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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罚没处罚的执行第六条,执行罚没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的规定进行。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罚没处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罚没处罚项目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罚没处罚,必须给被处罚人出具处罚决定书和罚没票据.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对象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没数额 执行期限,不服处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八条.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的。必须出具统一制发.编有号码并由执罚人员签名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九条、执法人员执行罚没处罚。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省制发的执行公务的证件。无证不得处罚。第十条,任何执法机关不得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也不得以收取保证金 抵押金等形式变相实施罚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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