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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罚没处罚的执行第六条、执行罚没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的规定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罚没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罚没处罚项目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罚没处罚,必须给被处罚人出具处罚决定书和罚没票据,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对象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没数额 执行期限.不服处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八条,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的 必须出具统一制发,编有号码并由执罚人员签名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九条。执法人员执行罚没处罚、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省制发的执行公务的证件,无证不得处罚。第十条,任何执法机关不得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也不得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实施罚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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