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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罚没处罚的执行第六条.执行罚没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的规定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罚没处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罚没处罚项目。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罚没处罚。必须给被处罚人出具处罚决定书和罚没票据,处罚决定书应载明 被处罚对象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没数额.执行期限 不服处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第八条,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的,必须出具统一制发,编有号码并由执罚人员签名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九条.执法人员执行罚没处罚,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省制发的执行公务的证件.无证不得处罚,第十条,任何执法机关不得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也不得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实施罚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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