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林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林业、科技 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重点开展林木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林木品种选育等公益性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林木种苗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 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林木种苗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林木种业技术创新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木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林木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林木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制定林木育种规划,指导有关科研 教学和生产单位开展林木品种选育工作,选育林木品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第十七条、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审定工作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 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 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良种基地生产的种苗。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或者品种。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或者品种、申请非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 参照主要林木品种审定进行,第十九条.申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二.林木品种选育或者引种驯化报告,三 林木品种特征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林木良种证,并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 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使用,未通过林木良种审定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认定的有效期和区域内作为林木良种使用。审定或者认定的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可以撤销审定或者认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以欺骗.伪造实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或者认定的,三,其他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推广和使用林木良种。扶持林木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木良种使用计划.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按照计划使用林木良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