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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苗质量 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化,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利用、林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以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 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子和苗木,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和林木种苗发展规划 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子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扶持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木种苗工作.具体工作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第六条 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以及林木种苗产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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