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化。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利用.林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以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 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 是指林木的种子和苗木,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 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和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子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扶持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等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木种苗工作,具体工作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第六条,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以及林木种苗产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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