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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化,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保护 利用 林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以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子和苗木 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和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子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扶持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木种苗工作。具体工作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 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以及林木种苗产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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