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林木种苗质量,推动林木种苗产业化.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利用、林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以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种子和苗木。包括籽粒。果实 根,茎,苗,芽。叶,花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和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子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扶持林木种苗产业发展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林木种苗工作,具体工作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良种繁育推广、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以及林木种苗产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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