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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的管护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绿化管护责任区,制定管护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铁路.公路.江河、渠道.湖泊的防护林 应当保持林种结构和景观的稳定,树种和林木更新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 人工草坪。草地、城市绿化用地和苗圃地、确需占用的.必须经有关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手续 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恢复植被.或者交纳绿化费.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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