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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绿化资金第二十二条、绿化资金实行自筹为主,国家扶持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育林基金应当用于绿化,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绿化费和育林费、用于绿化和原材料基地建设.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所需的配套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预算安排 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小区的绿化建设费用,从该项目总投资中列支、由责任单位负责绿化。风景名胜区应当从年度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绿化 水电站,水库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营造管护库区防护林.第二十五条。义务植树所需苗木费,管护费.由林权所有单位自行解决。因义务植树任务大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 按照单位隶属关系 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 第二十六条,各项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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