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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绿化资金第二十二条、绿化资金实行自筹为主,国家扶持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育林基金应当用于绿化,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绿化费和育林费.用于绿化和原材料基地建设,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所需的配套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预算安排、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小区的绿化建设费用、从该项目总投资中列支,由责任单位负责绿化.风景名胜区应当从年度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绿化,水电站、水库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营造管护库区防护林,第二十五条。义务植树所需苗木费、管护费。由林权所有单位自行解决 因义务植树任务大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照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第二十六条。各项绿化资金 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绿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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