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绿化规划 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合理配置、绿化规划应当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八条,农村宜林宜草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灌丛地,牧草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以及废弃工矿区、应当纳入绿化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条.城乡绿化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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