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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绿化规划 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布局 合理配置。绿化规划应当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八条。农村宜林宜草荒山,荒地,半石山 疏林地,灌丛地、牧草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以及废弃工矿区,应当纳入绿化规划。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 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城乡绿化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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