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合理配置,绿化规划应当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八条,农村宜林宜草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灌丛地。牧草地和村旁,宅旁 水旁.路旁的空隙地以及废弃工矿区、应当纳入绿化规划.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 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城乡绿化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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