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合理配置,绿化规划应当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八条.农村宜林宜草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灌丛地.牧草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以及废弃工矿区。应当纳入绿化规划,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条 城乡绿化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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