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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 科学布局,合理配置。绿化规划应当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农村宜林宜草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灌丛地、牧草地和村旁,宅旁 水旁,路旁的空隙地以及废弃工矿区、应当纳入绿化规划。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 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 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 合理布置公共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城乡绿化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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