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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合理配置、绿化规划应当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八条,农村宜林宜草荒山,荒地 半石山 疏林地,灌丛地。牧草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以及废弃工矿区。应当纳入绿化规划,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 人文条件 合理布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城乡绿化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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