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产业发展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边境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绿色产业、壮大县域经济 支持符合边境地区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产业项目向边境地区优先布局。第三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振兴规划 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集中投入、对符合产业政策.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和项目、从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财税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增强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鼓励企业通过开发资源.培育产业.开拓市场等形式推动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开展民营企业进边疆行动,实施兴边富民特色产业发展工程.促进边民就地就近就业和增收致富,在边境地区投资兴办的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财政 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地区营商环境建设。健全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提升企业开办.运营,退出便利化水平,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推动边境地区农牧业产业强镇,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建设,巩固壮大实体经济。第三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发展现代草原畜牧业 构建上下游相互衔接配套的全产业链,促进家庭经济、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协同发展,第三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牧部门应当优先推进边境地区高标准农田和现代化草牧场建设,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工程和农田灌排工程,推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建设、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第三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新产业、新动能 新增长极.推动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鼓励边境地区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推进产业绿色转型 创建生态工业园区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能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边境地区的沙漠。戈壁,荒漠地区规划布局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支撑性电源及外送通道,第三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边境地区建设产业园区.打造涵盖生产,加工。流通,科技、服务于一体的产业集群,支持边境地区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物流和经济合作区,支持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 第三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因地制宜发展金融.现代物流 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森林康养,家政服务 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知名品牌,第三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边境地区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体育产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边境地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打造旅游精品线路 依托边境地区自然景观和特色文化优势。打造边境特色旅游品牌。提高边境旅游服务能力。支持边境地区创建全域全季旅游示范区、推动旅游业差异化协同发展.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特别是抵边苏木乡镇,嘎查村因地制宜发展兴边富民特色产业,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第四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合作平台,健全区域合作共建机制.统筹安排自治区内经济发达地区与边境地区开展产业共建。项目对接,第四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建立对口帮扶机制。明确责任分工 强化绩效评估导向、在试点示范和安排财政补助时对边境地区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