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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边境地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边境地区绿色发展,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进边境地区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 草原保护修复.水土保持 湿地保护。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在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打造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第十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和生物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大对边境地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力度 第二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资源,水资源。流域环境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制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边境地区纳入生态补偿范围 逐步加大对边境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边境地区积极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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