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阳宗海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阳宗海保护的综合协调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处理有关阳宗海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二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承担阳宗海保护治理主体责任 统筹推进阳宗海保护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二.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三.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落实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四.安排下达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建立并组织实施保护 管理和生态修复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制 责任追究制,五,批准阳宗海保护治理规划,阳宗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等专项规划、六.负责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昆明阳宗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措施.二。编制并组织实施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阳宗海保护治理规划以及阳宗海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等专项规划,三,拟定国土空间规划,依法按照程序报批实施.四,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的经济、社会事务和城乡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办理涉及昆明市宜良县汤池街道,呈贡区七甸街道和玉溪市澄江市阳宗镇的土地、森林资源等审批事项.并按照程序依法报批 五 负责阳宗海保护区水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六。组织开展阳宗海保护。治理 生态修复和合理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七,负责阳宗海保护区社会管理和为民服务体系建设,八、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外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阳宗海保护区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与阳宗海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 实施阳宗海保护治理的规划、方案和措施、三。协助开展阳宗海保护区内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四 防治面源污染。控制阳宗海及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五 按照规定处理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六,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七,法律.法规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指导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阳宗海保护工作,及时上报所发现的污染或者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行为,鼓励将阳宗海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遵守阳宗海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阳宗海保护活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 林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阳宗海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