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规划与管控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跨市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阳宗海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昆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阳宗海保护区的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 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并与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 绿色发展区、主要入湖河道管控范围的划分和管控相衔接、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阳宗海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旅游,环湖景观,综合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绿化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阳宗海保护治理规划的要求。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政府。呈贡区人民政府和玉溪市澄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机构拟定的阳宗海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批准后由管理机构在阳宗海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第十八条。阳宗海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区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经管理机构依法批准.方可组织实施,对管理机构有审批权限的阳宗海面山开发建设项目 由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进行审批、第十九条 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引导人口和产业逐步退出.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筑牢湖泊生态安全底线。第二十条.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除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保,湿地工程、水利 执法船舶停靠设施和步道,廊道,绿道外.禁止开展与阳宗海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除合法合规保留的公共设施,文物 列入名录的历史文化名镇.村 及原住居民村落外,其他村庄 人口。建 构,筑物、产业以及与生态保护治理无关的其他设施逐步退出.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原住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应当有计划迁出并妥善安置。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 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第二十一条。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区域、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内的主要入湖河道及其两侧水平外延2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建 构,筑物或者设施,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二,填湖 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行为.三。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四,露营 野炊.烧烤、篝火,五、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 设点经营。六,围堰.网箱 围栏。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七,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八、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九.乱扔垃圾、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十、在阳宗海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十一.违反规定垂钓、十二,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 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有序退出。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系统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生态保护缓冲区的集镇空间只减不增,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依法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及管控要求。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宾馆,酒店,在不扩大原有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修缮.相关修缮活动应当严格管控。提升环保标准.确保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湿地 林地,草地 耕地.未利用地等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第二十三条,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的区域以及绿色发展区主要入湖河道两侧20米各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二.新建 改建。扩建商品住宅,宾馆。酒店等商业性质的开发项目,新建房屋开展民宿.三,新建、改建.扩建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农村居民回迁安置项目 四,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五,新建 改建。扩建陵园,墓地 六。爆破、采矿,采石.取土、挖砂、七,畜禽规模养殖,放牧,八.绿色发展区禁止的行为,第二十四条。阳宗海最高运行水位东西向外水平延伸600米.南北向外水平延伸1300米以内未纳入生态保护核心区 生态保护缓冲区的区域的所有设施和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严格管控,提升环保标准 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和工业项目。二,新建,改建,扩建陵园,墓地,三.爆破、采矿,采石。取土。挖砂 四、畜禽规模养殖,放牧,第二十五条.绿色发展区应当控制开发利用强度、调整开发利用方式,实现流域保护和开发利用协调发展 以提升生态涵养功能,促进富民就业为重点、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和后期管护机制、建设生态特色城镇和美丽乡村。构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 绿色发展区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严禁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全部迁出阳宗海流域。第二十六条 绿色发展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三,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 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 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五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违法修建储存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七.违规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八。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九.违法开垦。占用林地 十,违法砍伐林木、十一,生产,销售。使用杀鼠剂以外的限制使用类农药.十二.违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十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 标识.十四,生产 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十五.在阳宗海面山区域连片房地产开发.十六,新增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十七。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十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阳宗海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 水上飞行器和水下潜航器.但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 执法.救援 清淤除污的除外、现有的燃油机动船应当逐步更新为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阳宗海入湖船舶实行总量控制.由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八条,在阳宗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污水 废油、垃圾 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 并转移至其他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批准驶入阳宗海的机动船舶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管理机构报告 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开展科研 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和水下活动或者其他涉及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活动.在确保环境和水体不受污染的前提下。依法经管理机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