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更新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督导考核、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考核细则,定期组织统一督导,考核评价工作、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 确保项目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更新目标 更新方向进行建设和运营,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县,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保障.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