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第十条 市.县、市 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城市体检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城市体检结果,组织编制主城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 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城市更新总体目标和发展策略。重点更新区域 组织体系和更新保障机制等主要内容.第十二条 市 县 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的规划依据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等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统筹研究纳入市本级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等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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