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 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宜居 韧性.智慧城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 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 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二 以低效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 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五 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 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保护生态。传承文化的原则 实行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公众参与 注重,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防止大拆大建 第五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留本市特有的地域环境 文化特色,延续城市。城区 街道的历史肌理、建筑特色风貌 二、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提升改造,注重协调联动、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三,系统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四.坚持用地开发强度与交通承载力相匹配.加强城市道路,慢行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交通系统建设,推进交通改善与城市更新相互促进、五.盘活各类低效闲置资源。充分激发存量资源潜能 优化城市产业布局 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六。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七,坚持城市绿色发展理念 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八.合理优化绿化空间体系。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十。统筹各年龄段人群需求,推进老年友好型。青年发展型,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 十一、鼓励发挥文化资源.自然资源,交通设施等优势。实施片区综合更新,提升片区资源价值和人居环境,十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与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 土地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 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大数据,商务、水利.人防、市场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八条。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 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 文化协调发展。城市更新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 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