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宜居 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 是指通过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 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 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二,以低效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 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 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 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 灾害防御工程 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保护生态.传承文化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注重,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防止大拆大建、第五条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 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留本市特有的地域环境 文化特色.延续城市 城区,街道的历史肌理、建筑特色风貌.二 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提升改造、注重协调联动。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三,系统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四.坚持用地开发强度与交通承载力相匹配,加强城市道路,慢行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交通系统建设,推进交通改善与城市更新相互促进.五、盘活各类低效闲置资源,充分激发存量资源潜能、优化城市产业布局,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六 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七 坚持城市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八,合理优化绿化空间体系、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十,统筹各年龄段人群需求,推进老年友好型,青年发展型、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十一 鼓励发挥文化资源、自然资源,交通设施等优势,实施片区综合更新,提升片区资源价值和人居环境.十二,国家和省 市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研究制定与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等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园林绿化 文物.文化广电和旅游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大数据.商务,水利,人防 市场发展,工业和信息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八条。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城市更新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 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