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 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一 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二.以低效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 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建筑.标志性建 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 四 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六 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 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 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 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保护生态、传承文化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注重.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防止大拆大建。第五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留本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 延续城市,城区 街道的历史肌理,建筑特色风貌,二,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提升改造,注重协调联动 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三,系统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四、坚持用地开发强度与交通承载力相匹配。加强城市道路、慢行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交通系统建设。推进交通改善与城市更新相互促进、五 盘活各类低效闲置资源,充分激发存量资源潜能。优化城市产业布局、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六,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七,坚持城市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八。合理优化绿化空间体系,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九.推广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十.统筹各年龄段人群需求,推进老年友好型,青年发展型 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十一 鼓励发挥文化资源,自然资源,交通设施等优势,实施片区综合更新。提升片区资源价值和人居环境、十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与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等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 文化广电和旅游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大数据,商务、水利,人防.市场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八条 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 城市更新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