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 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 二。以低效的厂房、仓储 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 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标志性建、构 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 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 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七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 遵循规划引领 民生优先,保护生态.传承文化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注重,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防止大拆大建 第五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保留本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延续城市,城区,街道的历史肌理、建筑特色风貌,二,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提升改造 注重协调联动,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三.系统完善市政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四,坚持用地开发强度与交通承载力相匹配。加强城市道路 慢行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交通系统建设。推进交通改善与城市更新相互促进,五。盘活各类低效闲置资源、充分激发存量资源潜能,优化城市产业布局。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六、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七.坚持城市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 八,合理优化绿化空间体系,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十,统筹各年龄段人群需求.推进老年友好型。青年发展型、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十一。鼓励发挥文化资源,自然资源,交通设施等优势.实施片区综合更新.提升片区资源价值和人居环境。十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与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大数据 商务,水利 人防 市场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八条.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 城市更新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 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