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宜居 韧性.智慧城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 是指通过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二,以低效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 构 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六 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 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 遵循规划引领 民生优先.保护生态、传承文化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注重、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防止大拆大建、第五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留本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延续城市.城区.街道的历史肌理,建筑特色风貌,二 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提升改造 注重协调联动 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三、系统完善市政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 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四 坚持用地开发强度与交通承载力相匹配 加强城市道路,慢行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 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交通系统建设、推进交通改善与城市更新相互促进 五,盘活各类低效闲置资源,充分激发存量资源潜能,优化城市产业布局 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六 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七,坚持城市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 八.合理优化绿化空间体系 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十.统筹各年龄段人群需求。推进老年友好型 青年发展型 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 十一,鼓励发挥文化资源 自然资源。交通设施等优势、实施片区综合更新 提升片区资源价值和人居环境、十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 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与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大数据 商务.水利 人防。市场发展,工业和信息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八条。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城市更新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