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 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 打造宜居,韧性 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传承 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 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 主要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二,以低效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 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 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五。以绿色空间 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保护生态,传承文化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注重、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防止大拆大建、第五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留本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延续城市 城区、街道的历史肌理、建筑特色风貌,二 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提升改造 注重协调联动、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三,系统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四,坚持用地开发强度与交通承载力相匹配 加强城市道路 慢行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交通系统建设、推进交通改善与城市更新相互促进、五 盘活各类低效闲置资源.充分激发存量资源潜能、优化城市产业布局。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六。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七 坚持城市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八.合理优化绿化空间体系,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新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十.统筹各年龄段人群需求。推进老年友好型、青年发展型、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十一,鼓励发挥文化资源,自然资源,交通设施等优势,实施片区综合更新.提升片区资源价值和人居环境。十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县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 监督指导。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与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 土地等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财政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文化广电和旅游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大数据,商务,水利,人防 市场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八条,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城市更新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 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