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 主要包括.一 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 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二,以低效的厂房 仓储.市场 楼宇 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标志性建 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四、以市政 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 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 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 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 保护生态 传承文化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注重,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防止大拆大建 第五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保留本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延续城市.城区,街道的历史肌理,建筑特色风貌 二。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提升改造,注重协调联动,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三,系统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四.坚持用地开发强度与交通承载力相匹配、加强城市道路 慢行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 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交通系统建设 推进交通改善与城市更新相互促进.五、盘活各类低效闲置资源.充分激发存量资源潜能,优化城市产业布局,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六。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 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七.坚持城市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八.合理优化绿化空间体系.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九,推广新技术 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 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十 统筹各年龄段人群需求.推进老年友好型,青年发展型,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十一.鼓励发挥文化资源 自然资源。交通设施等优势,实施片区综合更新。提升片区资源价值和人居环境。十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 监督指导,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与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财政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大数据 商务,水利,人防。市场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八条。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 城市更新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 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