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 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二.以低效的厂房,仓储 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 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 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 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保护生态 传承文化的原则 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注重。留改拆 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防止大拆大建,第五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留本市特有的地域环境 文化特色,延续城市,城区,街道的历史肌理 建筑特色风貌。二。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提升改造.注重协调联动 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三,系统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四,坚持用地开发强度与交通承载力相匹配.加强城市道路。慢行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交通系统建设,推进交通改善与城市更新相互促进。五、盘活各类低效闲置资源 充分激发存量资源潜能。优化城市产业布局,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六,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七.坚持城市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八、合理优化绿化空间体系,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十,统筹各年龄段人群需求、推进老年友好型、青年发展型、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十一。鼓励发挥文化资源。自然资源.交通设施等优势,实施片区综合更新。提升片区资源价值和人居环境。十二 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研究拟订相关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与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 土地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大数据.商务,水利,人防。市场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八条、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城市更新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 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