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 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 主要包括,一,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 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 二 以低效的厂房.仓储,市场。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筑物 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 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 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六、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保护生态、传承文化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 公众参与.注重,留改拆。并举 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 防止大拆大建,第五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留本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延续城市,城区 街道的历史肌理,建筑特色风貌,二,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提升改造.注重协调联动 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三、系统完善市政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四,坚持用地开发强度与交通承载力相匹配、加强城市道路 慢行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 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交通系统建设、推进交通改善与城市更新相互促进 五,盘活各类低效闲置资源、充分激发存量资源潜能,优化城市产业布局.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六,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七.坚持城市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 八,合理优化绿化空间体系,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新设备 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十,统筹各年龄段人群需求,推进老年友好型,青年发展型。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十一.鼓励发挥文化资源。自然资源,交通设施等优势.实施片区综合更新。提升片区资源价值和人居环境,十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 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与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等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 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 城市管理,园林绿化 文物.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大数据.商务,水利,人防,市场发展,工业和信息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八条、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城市更新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