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通过保护传承、整治提升,改建完善和拆除新建等方式、开展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 以危旧房屋,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居住品质的城市更新 二 以低效的厂房、仓储.市场 楼宇、产业园区等建,构 筑物,闲置用地为更新对象。盘活低效资源的城市更新,三,以老旧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风貌的城市更新,四.以市政。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功能的城市更新、五.以绿色空间。滨水空间.生态廊道等为更新对象,提升生态环境品质的城市更新.六 以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灾害防御工程,应急避难工程等为更新对象。提升城市韧性的城市更新,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 遵循规划引领。民生优先、保护生态、传承文化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公众参与。注重、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防止大拆大建。第五条、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留本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延续城市,城区,街道的历史肌理,建筑特色风貌、二 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提升改造 注重协调联动 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三、系统完善市政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四 坚持用地开发强度与交通承载力相匹配 加强城市道路。慢行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公共交通站点等城市交通系统建设 推进交通改善与城市更新相互促进。五、盘活各类低效闲置资源.充分激发存量资源潜能,优化城市产业布局,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六,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 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七 坚持城市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八 合理优化绿化空间体系,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九、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十,统筹各年龄段人群需求。推进老年友好型、青年发展型。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十一,鼓励发挥文化资源 自然资源、交通设施等优势 实施片区综合更新,提升片区资源价值和人居环境.十二.国家和省 市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健全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部门主管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研究制定与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等政策措施,发展改革,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园林绿化 文物.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大数据.商务.水利.人防、市场发展、工业和信息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八条,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城市更新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