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更新。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三.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四、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 二 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 提供相关资料,三。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定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做好配合工作。四,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 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第十七条,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现状评估.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后期运营等事项。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 物业管理 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实施主体申请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应当同时报送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评审、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 需求征询等。并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已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 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入库。第二十条、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目标.规划依据。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财务分析、建设时序。运营管理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业主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公共利益 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方案是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实施方案出现更新目标.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