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更新.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三、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四,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二.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三,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定的实施方案 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做好配合工作、四 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 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第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 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 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 无法协商一致 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 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第十七条、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现状评估,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后期运营等事项 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实施主体申请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应当同时报送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评审,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需求征询等,并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已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 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确需变更的 应当重新申请入库,第二十条,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目标 规划依据.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财务分析 建设时序。运营管理等内容 实施方案应当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业主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 建筑密度,绿地率 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方案是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实施方案出现更新目标.更新方式 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