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 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更新,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三,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四。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二,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三.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定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做好配合工作,四.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 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 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 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现状评估,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后期运营等事项.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实施主体申请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应当同时报送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评审、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 需求征询等,并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 已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 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入库,第二十条。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目标。规划依据,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财务分析,建设时序 运营管理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业主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公共利益 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方案是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实施方案出现更新目标,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