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更新、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三,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四.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二,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 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三 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定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做好配合工作,四 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 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因维护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 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现状评估。方案编制,组织实施 后期运营等事项.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 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实施主体申请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应当同时报送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县、市 区人民政府评审。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需求征询等 并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已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入库 第二十条.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目标 规划依据,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 财务分析.建设时序、运营管理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业主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 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方案是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实施方案出现更新目标。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 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