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 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更新,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三。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四。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二 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三。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定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做好配合工作、四 城市更新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 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 现状评估.方案编制.组织实施 后期运营等事项 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城市更新项目库 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实施主体申请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应当同时报送策划方案 策划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评审,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 需求征询等。并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已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入库.第二十条、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目标.规划依据。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财务分析,建设时序,运营管理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业主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方案是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实施方案出现更新目标,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