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更新,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三,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四、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二,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三,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并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定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做好配合工作,四。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 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第十七条,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现状评估。方案编制、组织实施 后期运营等事项。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 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城市更新项目库 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申请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应当同时报送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评审,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需求征询等.并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已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入库 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目标、规划依据、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财务分析.建设时序 运营管理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业主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公共利益 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方案是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实施方案出现更新目标 更新方式 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