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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 享有以下权利,一 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更新 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三,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四。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 二,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 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三。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定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做好配合工作。四,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 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 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 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 主动配合。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 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 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现状评估、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后期运营等事项,鼓励具备规划设计 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申请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应当同时报送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评审。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需求征询等,并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已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 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入库、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目标,规划依据,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 财务分析 建设时序,运营管理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经物业权利人同意 或者业主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方案是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实施方案出现更新目标,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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