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更新,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三.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 四,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二,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 意愿调查等工作 提供相关资料,三.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并报县.市 区人民政府依法审定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做好配合工作 四,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 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 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第十七条.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现状评估,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后期运营等事项,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 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申请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应当同时报送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评审。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需求征询等.并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已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 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入库,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目标,规划依据.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财务分析,建设时序 运营管理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经物业权利人同意 或者业主依法共同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公共利益 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方案是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实施方案出现更新目标、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 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