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 二 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更新,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三。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四、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二.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 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三,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并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定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做好配合工作。四.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 涉及产权划转 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第十七条,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 现状评估,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后期运营等事项,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城市更新项目库 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实施主体申请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应当同时报送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县。市 区人民政府评审 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需求征询等 并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 已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入库。第二十条,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目标,规划依据,更新方式 规划设计方案,财务分析。建设时序,运营管理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业主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 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方案是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实施方案出现更新目标.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