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更新,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三、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四,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二.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三.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定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做好配合工作,四、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第十七条。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现状评估。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后期运营等事项,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实施主体申请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 应当同时报送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县 市 区人民政府评审、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需求征询等,并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已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入库,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目标.规划依据、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财务分析 建设时序、运营管理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业主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 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 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方案是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实施方案出现更新目标 更新方式 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