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更新 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 三 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四。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二 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三、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定的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做好配合工作,四,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 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 主动配合 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 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第十七条。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现状评估、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后期运营等事项.鼓励具备规划设计,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 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实施主体申请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应当同时报送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评审。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需求征询等,并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已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确需变更的 应当重新申请入库.第二十条。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目标、规划依据、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财务分析,建设时序 运营管理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业主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 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方案是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实施方案出现更新目标.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 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