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更新实施第十四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 享有以下权利,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二。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更新,也可以与市场主体合作更新。三.依法或者按照约定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四.对城市更新实施过程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落实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 二。配合开展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三,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并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定的实施方案 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做好配合工作 四.城市更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 国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物业权利人应当主动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相关物业权利人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第十六条,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确定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物业权利人依法确定.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 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确需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 无法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实施主体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第十七条、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前期策划,现状评估 方案编制,组织实施 后期运营等事项 鼓励具备规划设计 改造施工。物业管理,后期运营等能力的市场主体.作为实施主体依法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申请将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应当同时报送策划方案、策划方案经县.市 区人民政府评审。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主体编制策划方案应当进行现状调查,需求征询等,并与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 已纳入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 不得擅自变更策划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入库,第二十条,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策划方案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更新目标.规划依据、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财务分析,建设时序、运营管理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当经物业权利人同意、或者业主依法共同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在保障公共利益 符合更新目标的情况下、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确需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的 应当在实施方案编制前依法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 市 区人民政府审定.公示,公示后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方案是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活动 实施方案出现更新目标 更新方式、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调整,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请审定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