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权益保护第四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防范化解拖欠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长效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巡察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加强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予以曝光,维护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拖欠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的清理力度 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的账款。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民营经济组织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纠纷应对指导机制 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原始创新 第五十一条。除依法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民营经济组织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均可申请信用修复.有关部门应当规范信用修复工作,主动提示失信民营经济组织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信用修复按规定程序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移除或者终止公示失信信息、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五十二条,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对民营经济组织和有关人员财产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时,严禁超权限 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第五十三条,依法运用各类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胜诉权益及时实现,未穷尽调查手段,人民法院不得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执结案件.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配合执行情况由有关单位进行联合督办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 处理程序和转办整改跟踪.督办考核机制,对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的投诉、举报予以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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