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 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第六条 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 经营洗浴 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 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 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 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