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 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 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三 窃取水资源,四 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 造成水漏失。六 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 第十条。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 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