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 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 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 第十条 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 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 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