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总量控制 合理调配 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 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 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 造成水流失 第十条.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