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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 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 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三、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 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 第十条,经营洗浴,洗车 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 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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