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 提高用水效率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 3号 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 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 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 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 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 六 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 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 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 采取节水措施 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