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 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 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 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 器具,第十一条 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