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 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 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 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 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 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