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 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 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 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 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 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 造成水流失,第十条,经营洗浴 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