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 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 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 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 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 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