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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 合理调配 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 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 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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