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条例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 合理调配 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 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 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 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 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 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经营洗浴 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 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