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 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第九条、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 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三。窃取水资源,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 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 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第十条,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第十一条、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