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化解途径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化解纠纷途径。一 和解。二。调解、三 行政裁决,四.行政复议.五 仲裁 六 诉讼。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按照下列次序优先选择成本较低 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一,引导和解,二。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 三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宜调解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各类化解纠纷主体收到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七条。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就化解纠纷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当事人愿意和解、但自行协商有困难的、可以邀请调解员。律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参与协商、促成和解、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之间涉及合同.债务 婚姻家庭 财产权益,邻里关系等民商事纠纷、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涉及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交通事故。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争议或者民事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对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依法申请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 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 第二十九条 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也可以调解其他化解纠纷组织委派、委托或者邀请调解的纠纷,行业调解 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等调解活动。可以参照人民调解程序开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调解.处理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调解,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资源开发 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并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依法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三条。民事商事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前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争议或者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等 可以建议或者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邀请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协商和解。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依法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化解纠纷途径 适宜调解的.依法自行组织调解 也可以委派人民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依法审理,第三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收到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申请处理,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委派,委托。邀请。移送等方式、推动程序衔接、促进纠纷化解 第三十八条,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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