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第三条,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 调解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 第四条、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坚持属地管理与权责统一相结合,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三。和解 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第六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解纠纷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增进公众对多元化解纠纷的理解和认同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 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