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第三条.多元化解纠纷 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第四条,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坚持属地管理与权责统一相结合.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二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尊重公序良俗.三 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四 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 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 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第六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 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解纠纷法律知识 宣传典型案例,增进公众对多元化解纠纷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