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第三条,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 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第四条、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坚持属地管理与权责统一相结合,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三 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第六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 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解纠纷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 增进公众对多元化解纠纷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 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