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第三条。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第四条。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 法治保障。坚持属地管理与权责统一相结合、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尊重公序良俗.三.和解 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 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 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第六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解纠纷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 增进公众对多元化解纠纷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