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 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第三条。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第四条.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 综治协调。多方参与 司法推动 法治保障,坚持属地管理与权责统一相结合,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三。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四 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第六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普及多元化解纠纷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增进公众对多元化解纠纷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