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第三条.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仲裁 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第四条,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坚持属地管理与权责统一相结合,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三,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四 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第六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 企事业单位 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解纠纷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增进公众对多元化解纠纷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自尊自信 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