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第三条。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第四条。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坚持属地管理与权责统一相结合,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三,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 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 第六条,国家机关 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解纠纷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 增进公众对多元化解纠纷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