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保障,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对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以及公益性调解组织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将符合条件的化解纠纷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服务纳入本级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 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建立完善多元化解纠纷综合性服务平台 为化解纠纷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托诉讼服务中心 建立诉调对接综合服务平台.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在交通运输,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婚姻家庭 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建筑工程.物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化解纠纷服务平台.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运用.完善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在线咨询 协商,调解、监督以及联网核查,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信息化发展,第四十五条、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完善调解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鼓励高等院校或者职业教育学校开设多元化解纠纷培训课程,培养专业化的调解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调解人员培训机构 成立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为化解纠纷提供人才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