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历史地名保护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历史地名、包括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以及历史悠久或者其他使用五十年以上的地名,第四十八条,历史地名保护遵循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地名普查和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历史地名档案,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在专家评审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五十条。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历史地名中的非在用地名,其专名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第五十一条,因城乡建设 改造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对历史地名作出是否保留使用决定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论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予以公示。确需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订地名保护方案,第五十二条、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历史地名的研究.保护和宣传工作,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