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 销名,使用 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 社区等区域名称,三.园区和农,林 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四 自然村、住宅区。区片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六,公路 轨道,车站,港口 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七,大厦,大楼和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八。幢号 门号、室号等门牌号,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 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六条,市 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