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 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范围包括。一、山,湖 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 社区等区域名称,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四.自然村,住宅区 区片等居民地名称,五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六 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七,大厦,大楼和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 群、名称。八。幢号 门号。室号等门牌号。九。风景名胜 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市、县级市 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 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 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