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 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范围包括,一,山 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 园区和农.林 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四,自然村。住宅区。区片等居民地名称。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 公路 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七 大厦 大楼和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八。幢号,门号 室号等门牌号,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规划.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 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