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 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 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范围包括。一 山.湖 江 河 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四。自然村、住宅区、区片等居民地名称。五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 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七,大厦,大楼和城,中心 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