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 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一、山。湖 江,河 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 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三、园区和农 林 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四.自然村、住宅区.区片等居民地名称,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 公路.轨道 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七,大厦.大楼和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 纪念地 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文化体育设施名称、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第四条 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 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市 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 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