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 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 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三、园区和农.林 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四,自然村,住宅区、区片等居民地名称,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 水利专业设施名称.七,大厦,大楼和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八 幢号 门号,室号等门牌号。九 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 公园 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市 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