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 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 受托人为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 电梯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一 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长期保存完整 真实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 应急救援电话等.消防电梯应当设置消防电梯标识。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现场监督 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五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确保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 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六,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 立即停用电梯。设置停用标志。组织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直至电梯恢复正常使用 七、保持电梯厅门,轿厢内干净整洁,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符合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噪声等环境要求 八,对于易造成电梯损坏的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及家具电器等物品的运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九,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引导和监督乘客正确使用电梯、发现非正常使用电梯的、及时予以劝阻 十 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电梯机房钥匙、电梯层门钥匙以及安全提示牌、十一.确保电梯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有值班人员在岗,十二 保持电梯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住宅电梯使用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住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二。自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 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三、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四、物业服务企业不再作为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电梯使用单位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变更后的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并配合做好变更登记,五、新建住宅安装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电梯进行承接查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电梯所有权人共同对电梯进行承接查验 并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六、电梯发生故障或者经检查存在事故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电梯所有权人报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当文明。安全使用电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乘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二。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三 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 吸烟 使用明火。四,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 逆行.五,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六,拆除.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七。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八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九,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在电梯轿厢内遗散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十、携带犬只时,未采取收紧牵引带,戴犬嘴套,怀抱.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安全措施.十一 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十二、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 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