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第二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的.应当事先编制施工方案 明确施工理由,内容,经费预算.施工单位选择方式等。并进行公示.征得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电梯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使用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二十七条.住宅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需要修理,改造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申请人、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相关费用,政府可以给予补贴.第二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负责人 资质,住所,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 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第二十九条.未经电梯使用单位书面同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擅自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揽维护保养业务,第三十条 车站,机场.医院,学校 商场,宾馆 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可以优先委托电梯生产单位实施维护保养.并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 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和维护保养项目,第三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二、定期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配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保养,并经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或者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三 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情况.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四.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档 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 保证施工安全.五,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试验证明,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电梯的零部件,六.发现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期限,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七,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设置使用密码等方式,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或者维护保养,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二条,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 建立无纸化维护保养记录系统.对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和维护保养质量实施过程监控,使用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系统的维护保养单位,不得更改原始数据.保证储存数据真实有效,第三十三条,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定的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并在报废后三十日内 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电梯不得转让 销售或者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