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一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二、位于超高层建筑内的,三,近二年内曾经发生事故的。四 涉及安全投诉较多的,五 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第四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负责电梯的选型配置。土建以及防水 供配电.噪声防治等配套设施的设计审查,做好电梯井道.底坑 机房等电梯土建工程建筑质量的监督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前履行使用单位管理职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监督 指导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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