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 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桥梁 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 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市.县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 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定期公布市 区所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范围、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制止 检举,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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