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 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 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市.县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定期公布市。区所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范围,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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