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市,县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定期公布市。区所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范围、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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