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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市 县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公安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定期公布市,区所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范围,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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