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 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 支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市,县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定期公布市,区所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范围,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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