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 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 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 实现无障碍通行,第十九条。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第二十条,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 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 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依法承担相应义务,第二十三条 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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