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 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第十九条,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 第二十条,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电梯安装 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 县、市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 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第二十三条,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 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