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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 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 创建示范片区 示范项目 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第十九条,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第二十条,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依法承担相应义务、第二十三条.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 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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