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 实行标准化 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第十九条,电力 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 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 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第二十条,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 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第二十三条、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 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