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 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 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 实现无障碍通行、第十九条.电力。燃气 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第二十条 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 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县。市.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第二十三条 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 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