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 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 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 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第十九条 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 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第二十条,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三条,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