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 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 对用地规划 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第十九条,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 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 第二十条、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 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三条。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