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 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 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第十九条,电力,燃气,给排水 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第二十条。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 市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 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 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第二十三条、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