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 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 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 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 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第十九条。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 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第二十条、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 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县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 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 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依法承担相应义务.第二十三条、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 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 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