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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 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第十九条.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 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第二十条。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市 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第二十三条,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 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 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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