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 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 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 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 实现无障碍通行,第十九条 电力.燃气 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第二十条。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 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依法承担相应义务.第二十三条,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