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 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 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第十九条。电力,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第二十条,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 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 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三条、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 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