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和维护第十六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设施建设等工作.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创建示范片区.示范项目.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同信息系统,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规范,对用地规划、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等提出工作指引 实行标准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第十九条 电力 燃气。给排水。通信等管线单位应当加强协商沟通,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迁改.鼓励管线单位减免或者以成本价收取管线迁改费用,第二十条,加装电梯的土建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土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土建施工.电梯安装 监理等单位应当对各自所承担业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指导加装人组织相关单位。对土建施工和电梯安装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电梯产权由加装人共有、加装人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法承担相应义务.第二十三条。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协议、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