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第七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第八条,加装电梯应当由所在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同意加装电梯并出资的业主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加装人。负责统一意见,筹集资金,采购设备,组织竣工验收。委托维护管理等相关事项,加装人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电梯企业,设计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 代理加装电梯相关事项.第十条 加装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初步申请,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现场勘查,提出加装电梯的可行性意见,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一.加装人协商分摊.二。符合条件的补贴、三,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加装人协商分摊的资金,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十二条、加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 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规定。编制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专项设计。并对专项设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三条.经加装人提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等,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居民委员会应当出具公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意见、第十四条、公示期内、本单元业主或者因加装电梯、通行、采光、安全等受到直接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相关当事人协商、二。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会,听证会等。四。诉讼、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人民调解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纠纷化解工作.利害关系人认为加装电梯影响住宅单元结构安全或者通风,采光的。可以委托专业单位 技术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并出具相关意见,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后,加装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加装电梯书面申请。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 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