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实行基层和部门的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居民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 敬老助残等传统美德,引导居民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加大老年人 残疾人居住的住宅单元加装电梯协调力度、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质量,价格和维护的相关要求、可以组织集中采购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和维护保养等服务,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第二十七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推行成片连片加装和统一维护保养、提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效率,鼓励以工程总承包和装配式建设等方式加装电梯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加装电梯工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种、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鼓励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评价考核机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收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意见 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场环境.第三十二条,阻挠、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