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 基层调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实行基层和部门的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居民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敬老助残等传统美德,引导居民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加大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住宅单元加装电梯协调力度、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质量。价格和维护的相关要求、可以组织集中采购土建施工。电梯安装 工程监理和维护保养等服务 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推行成片连片加装和统一维护保养.提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效率 鼓励以工程总承包和装配式建设等方式加装电梯、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加装电梯工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保险机构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种、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鼓励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 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评价考核机制 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收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场环境.第三十二条、阻挠,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