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实行基层和部门的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居民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 敬老助残等传统美德,引导居民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加大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住宅单元加装电梯协调力度,第二十六条。县 市、区 人民政府根据质量.价格和维护的相关要求、可以组织集中采购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和维护保养等服务 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第二十七条 县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推行成片连片加装和统一维护保养 提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效率,鼓励以工程总承包和装配式建设等方式加装电梯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加装电梯工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种。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鼓励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评价考核机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三十条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收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意见 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场环境,第三十二条、阻挠。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