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实行基层和部门的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居民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敬老助残等传统美德,引导居民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加大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住宅单元加装电梯协调力度。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质量、价格和维护的相关要求.可以组织集中采购土建施工 电梯安装。工程监理和维护保养等服务,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推行成片连片加装和统一维护保养、提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效率 鼓励以工程总承包和装配式建设等方式加装电梯。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加装电梯工作模式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种。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鼓励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评价考核机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第三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收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场环境 第三十二条、阻挠。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