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实行基层和部门的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居民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敬老助残等传统美德 引导居民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加大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住宅单元加装电梯协调力度。第二十六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根据质量,价格和维护的相关要求.可以组织集中采购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和维护保养等服务、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第二十七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推行成片连片加装和统一维护保养、提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效率 鼓励以工程总承包和装配式建设等方式加装电梯.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加装电梯工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种 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鼓励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 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第二十九条,市 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评价考核机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第三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收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场环境、第三十二条。阻挠,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