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二十四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建立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 基层调解组织 物业服务企业等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实行基层和部门的协调联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居民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敬老助残等传统美德,引导居民依法配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加大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住宅单元加装电梯协调力度,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质量 价格和维护的相关要求,可以组织集中采购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和维护保养等服务。降低建设和维护成本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推行成片连片加装和统一维护保养.提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效率.鼓励以工程总承包和装配式建设等方式加装电梯,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的加装电梯工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推行电梯安全责任险种 提升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水平 鼓励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商业广告等经营活动.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评价考核机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第三十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收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强化对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场环境.第三十二条、阻挠,破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