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海洋开发作业活动交通安全第三十三条。海洋开发作业活动应当做好与航道。锚地、交通管制区等的合理避让,不得影响航标的正常工作效能。第三十四条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海洋开发作业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以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需要依法划定,调整安全作业区、第三十五条,海洋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开发作业活动期间的海上交通安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海洋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海上交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三十六条、海洋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海上交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值守人员,船舶和应急物资等.组织应急演练,第三十七条。海洋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作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应当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 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或者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将海上设施的位置,水域范围 海底电缆管道路由以及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等有关通航安全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八条 海洋开发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向为其服务的船舶提供载运货物和人员的清单,除进行抢险或者生命救助外 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载运货物 人员.载货,载员情况应当记入航海日志。第三十九条、海洋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出海人员按照船员,海洋开发作业人员和临时性出海人员实施分类管理.落实人员培训的有关规定。明确各类出海人员的管理要求,船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熟悉船舶相关设备使用和相应的应急操作.掌握安全作业区附近海域通航环境以及气象海况情况、海洋开发作业人员应当经过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接受内部安全教育和培训 确保熟悉作业区域的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和安全要求.临时性出海人员出海前、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教育.确保掌握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识,第四十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在证书限定范围内载运货物。船舶在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乘客 第四十一条。船舶进出安全作业区或者靠离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 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 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