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港内锚地 港池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等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捕捞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内从事上述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警戒区,桥梁水域等区域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 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载运货物.人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 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