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 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在港内锚地.港池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等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捕捞设施 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内从事上述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警戒区.桥梁水域等区域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 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 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载运货物 人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