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港内锚地.港池内从事养殖 种植、捕捞等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 捕捞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内从事上述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警戒区。桥梁水域等区域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载运货物。人员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