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港内锚地 港池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等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捕捞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内从事上述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警戒区、桥梁水域等区域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 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载运货物,人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 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