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港内锚地.港池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等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捕捞设施 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内从事上述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警戒区。桥梁水域等区域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载运货物、人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