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港内锚地。港池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等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 捕捞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安全作业区 港外锚地内从事上述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警戒区.桥梁水域等区域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 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载运货物,人员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