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港内锚地,港池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等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捕捞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内从事上述作业或者活动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警戒区,桥梁水域等区域停泊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载运货物。人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