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港内锚地,港池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等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捕捞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安全作业区 港外锚地内从事上述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警戒区、桥梁水域等区域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船舶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载运货物,人员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