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 2024年
  • 山东省矿山在用局部通风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DB37/T 4192-2020
  • 山东省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建设规范 第2部分:森林碳汇监测方法 DB37/T 4203.2-2020
  •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管理规范 DB37/T 4214-2020
  • 山东省低温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DB37/T 4184-2020
  • 山东省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物联网规范 DB37/T 4239-2020
  • 山东省苹果园地整理与土壤管理 DB37/T 047-2020
  • 山东省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地质环境监测规范 DB37/T 4305-2021
  • 山东省机械式停车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DB37/T 4286-2020
  • 山东省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DB37/T 4189-2020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港内锚地.港池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等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捕捞设施 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内从事上述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警戒区。桥梁水域等区域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载运货物、人员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