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港内锚地 港池内从事养殖.种植 捕捞等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强制拆除养殖、种植、捕捞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内从事上述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警戒区,桥梁水域等区域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船舶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载运货物、人员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