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海上休闲活动交通安全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渔业渔政.海事等主管部门和机构制定全市海上休闲旅游发展规划.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 并向社会公布。海上休闲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 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 引导促进海上休闲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休闲船舶经营人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投入运营的船舶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根据休闲船舶运力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 对从事旅游.观光活动的休闲船舶实施运输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经营行为 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休闲船舶从事海上垂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休闲船舶的属地安全管理、按照市海上休闲旅游发展规划、建设休闲船舶停泊点、建立健全休闲船舶安全管理部门联动机制 定期开展联合执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休闲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的经营人,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第二十七条.休闲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国籍证书,第二十八条,在休闲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评估、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第二十九条.休闲船舶经营人是安全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制定乘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船舶显著位置。三,为船舶配备自动识别装置.定位.消防,救生、通信等设备.四,船舶出停泊点前及返航后 从事垂钓活动的应当向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 从事旅游,观光活动的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五,建立船舶安全营运档案.做好船舶检修,船员培训和船舶营运情况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条,休闲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在公布的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内活动、二.在经验收,检验,合格的码头,停泊点或者浮动设施上下乘客、三、在核定的数量范围内载客 维护乘船秩序 禁止乘客集中于船舶一舷.四、在开航前对乘客进行航前安全教育,并督促乘客按照规范要求穿着救生衣 乘坐船舶 五、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六 出航期间。船舶应当保持自动识别装置处于运行状态,与岸基值班人员通信联络畅通、七,禁止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船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一条、在下列时段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休闲船舶不得出海航行。一。日落后至次日日出前.二,能见度低于一千米、三、海上风力达到蒲福风级五级以上 或者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准的抗风浪等级。四,其他严重影响休闲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第三十二条,休闲渔业船舶,从事非经营性休闲活动船舶的登记。监督管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