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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东营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 作业,搜救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综合治理,绿色发展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四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各相关部门推进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工作。沿海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搜救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海上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管辖的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训练,比赛期间的体育运动船舶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海上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气象,公安,海警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 做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海洋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关部门在编制海洋功能区划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海上能源发展规划、海上休闲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审核海洋牧场,海上风电,海上光伏等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时,应当统筹考虑海上交通安全 污染防治和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的需要 并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八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 个人 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落实海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第九条 市、县.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加强行业海上交通安全制度建设、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信息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增强海域动态管控能力 提升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智慧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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