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定金 预付款等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售房款。产权归政府或者业主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进行销售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监管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预售资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查询渠道。为买受人提供预售房款入账 监管解除等查询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资质等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留存比例,房地产开发项目达到商品房交付条件并且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方可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使用商业银行独立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第三十五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现房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现房前,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证明,商品房售后服务公示牌,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和商品房不利因素说明等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 应当将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位置、规模 产权归属以及建设完成时间等内容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商品房承销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明示有权销售商品房的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第三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放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准确.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承销机构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或者现售备案证号,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前款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三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销售场所设置沙盘模型的,沙盘模型应当与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致,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设置样板房的.应当向买受人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施设备以及装修标准等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样板房保留时间自商品房集中交付买受人之日起不少于三个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样板房实施影像保全.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通过网签系统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禁止通过变通。删减条款或者利用补充条款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交房即交证服务模式,实现交房与领取不动产权证同步、第四十三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建商品房开展房屋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